申请人:丰盛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杰成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04日对第23122659号“TeddyBear Collectio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285756号“泰迪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22215号“泰迪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申请人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的第7750568号“TEDDY 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申请人在另案中亦承认双方商标构成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说明;
2、另案商标异议材料及不予注册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及产品图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3月13日止。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在先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为龙巧国际有限公司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3、除三个引证商标外,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还罗列了第11087688号商标,但未针对该商标陈述具体理由,我委不将该商标作为本案引证商标。
4、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系引证商标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具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提起本案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资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考虑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异同,以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限,依据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进行判定。本案争议商标由英文字母组合“TeddyBear Collection”及一对卡通熊图形构成,其中“TeddyBear”有“泰迪熊”之意,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