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智普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38975号“F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5544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