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俊杰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新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8754213号“扫个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由于申请人名下的小程序商城是通过二维码进行推广,故采用“扫个灯”标题,商标附上推广二维码更显精简,生动,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灯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