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918731号“CHUNY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HUNYI 28918731

阅读:133962 2019-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景县春意橡胶厂 委托代理人:河北学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918731号“CHUN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5022946号“CHUNYIUAV及图”商标、第27378738号“纯逸CUNYI及图”商标、第6823562号“陈义五金CH…

  申请人:景县春意橡胶厂

  委托代理人:河北学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918731号“CHUN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5022946号“CHUNYIUAV及图”商标、第27378738号“纯逸CUNYI及图”商标、第6823562号“陈义五金CHENYI HARDWA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宣传册、申请人经营者名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用轮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轮平衡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918731号“CHUNY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HUNYI 289187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2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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