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尔财务控股(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9925号“XL CAT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12286053号“CAT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86052号“CAT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属于同一集团,申请人已经在办理相关转让手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的识别字母“CATLIN”与引证商标中的字母“CATLIN”文字构成相同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