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华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82692号“华赋直播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的系列商标,申请人名下的与申请商标相关的其他商标已在第31类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三、诸多含有“直播稻”的商标,与申请商标情况一致,并没有被驳回。四、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直播稻”,指定使用在植物种子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及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