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渝牛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守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92691号“诺能ROL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7276号“R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41973号“rol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两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