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辛集市成隆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东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6200069号“SINCE 199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454866号图形商标、第12795313号“爱尚鹅AI SHANG E及图”商标、第19378639号“艾尚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展性申请。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