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535192号“28.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8.5及图 27535192

阅读:141578 2019-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35192号“28.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品牌,本身具有显著性,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温度特点。二、此类在先存在多件含有温度的商标已被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

  申请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35192号“28.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品牌,本身具有显著性,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温度特点。二、此类在先存在多件含有温度的商标已被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可,并在相同行业中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关联企业关系证明;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所获荣誉;行业推荐证明函;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照片集捐款发票等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数字“28.5°”及图形组成,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加热装置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温度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535192号“28.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8.5及图 275351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246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