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宝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28535号“海洋智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797479号图形商标、第3171923号图形商标、第8207828号“ENERGY CUBE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