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恩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方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89911号“恩磁•宝贝MAGTALENT 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7721号“Kids E·MART”商标、第18541626号“水星儿童 kids MERCURY及图”商标、第22776088号“CARTELO KIDS”商标、第27173603号“KIDS EICHITOO 爱居兔”商标、第27372150号“KIDS”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