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94764号“老婆省心 LAOPOSHE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的大量宣传使用,显著性进一步提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老婆省心”,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含义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