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藏珠峰冰川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63740号“珠峰冰川 QOmolangma glac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46039号“高反之星 AMSSTAR”商标、第18982531号“探客者 TANKEZHE”商标、第15191431号“梦东篱 MENGDONGLI及图”商标、第15815787号“珠峰之声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