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72737号“流河镇超越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流河镇超越及图 20172737

阅读:96447 2019-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超 委托代理人:保定隶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长顺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对第20172737号“流河镇超越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的第20032292号“流河超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模仿,极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

  申请人:黄超

  委托代理人:保定隶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长顺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对第20172737号“流河镇超越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的第20032292号“流河超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模仿,极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加盟商店铺照片、CCTV农广天地栏目部分拍摄场景、百度推广、承诺函、保证函、被申请人所售部分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注册, 于2017年7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片、咸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之前于2016年5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片、咸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场所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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