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九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河南米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79990号“豆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246890号“贝贝里奥及图”商标、第11707692号“佰汇康 BAIHUIKA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