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博利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15834号“博•利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7445420号“健道慧及图”商标已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6043679号“蛋多多及图”商标、第6823792号“天通植保 TIANTONGZHIBAO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