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达贤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452600号“柏莱诗 BIOC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350541号“BIOC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砂布、香料、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化妆剂、化妆粉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