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安美一生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融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10296号“安美天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3857号“安儿天使 ANNRTINES及图”商标、第15360900号图形商标、第19664354号“爱霖幼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存在地缘差异。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夜间护卫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私人保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相近,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服务来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许可的法律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存在地缘差异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许可的法律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