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臻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50407号“臻稚教育ZHENZ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65114号“稚臻zhiz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将提出异议申请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相近,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服务来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