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52424号“MTRO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82322号图形商标、第11184494号“中弘能源ZHONGHONGNENGYUAN及图”商标、第7407445号“恒辉储运及图”商标、第9322679号“潍柴动力WEICHAI POWER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