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巨鸽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12657号“YOCHLL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680197号商标、第10807736号商标、第6123379号商标、第14383040号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