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西麒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42446号“西麒麟生物WESTKIRIN BI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366550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第28298043号商标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我局予以驳回,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2233197号商标、第1799524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