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957392号“科金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金投 27957392

阅读:43910 2019-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科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57392号“科金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原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系其对《商标法》的误读造成,目前已向工商局变更了经营…

  申请人:济南科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57392号“科金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原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系其对《商标法》的误读造成,目前已向工商局变更了经营范围。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以自己的字号为蓝本独创的,经过大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联系,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变更情况说明、申请人介绍、领导视察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所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

  经复审认为,尽管申请人现经营范围已不包含“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的内容,但注册申请时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的内容。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在除“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以外的第37类“建筑”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之规定。

  另,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957392号“科金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金投 279573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189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