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国然
委托代理人:长沙晟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930846号“湘中桃花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5日
申请人:谢国然
委托代理人:长沙晟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930846号“湘中桃花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