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宏军
委托代理人:嘉兴庄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34206号“美澜好太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7585号“美澜m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04074号“好太太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701310A号“美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83718号“好太太 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35191号“好太太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516553号“好太太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366695号“好太太GOOD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09476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34266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主要识别部分、图形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燃气炉;灯;冰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开水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冰箱”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浴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