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方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永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953336号“小爱智能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81856号商标、第1249644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一、二撤销案件审结后在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小爱”,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在上述其余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关于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