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乞娜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一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746320号“惠家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与第177882841A号“惠E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类似部分商品的注册。第23207163号“惠家易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待该案审理结束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商标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人同意放弃与引证商标二相类似部分的商品,故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