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颂明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25019号“君禾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112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视觉效果、所处地缘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