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35446号“顺丰丰泰FTI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09681号“FTI”商标、国际注册第994880号“FTI”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