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集美斋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98874号“集美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9804号“集美大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5336号“集美大学;JIMEI UNIVERS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含义、字形等方面差异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便可轻易区分,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所含“集美”除地名外的其他具体含义明显。与两引标含义、字形等方面明显不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