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UILLEMOT CORPORATION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6076号“HERCULES DJ MIX RO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03450号“大力神及图”商标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