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鸿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赛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715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89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0870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0870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12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42418号“聚金宝JU JIN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均于2018年10月8日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的图形及引证商标五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若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