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14709号“京救援JING JIU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汉字“京救援”与汉字拼音“JING JIU YUAN”组合而成,其中“京”是“京东”的缩写形式,直接指向了商品的提供者,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案件判决书;2、其他商标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京救援”及对应拼音“JING JIU YUAN”组合而成,使用在其指定的汽车保养和维修、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