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99340号“豆豆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28864号“逗豆乐”商标、第25934210号“逗逗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药用、兽医用、卫生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提供营销报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豆豆乐”与引证商标一“逗豆乐”、引证商标二“逗逗乐”文字构成相近,读音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