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83755号“网神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27649059号“360”商标,第18862873、14346598号“360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系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同意申请人将带有“360”字样的商标在第45类服务上进行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方网站相关介绍;2、媒体对“网神”的介绍与报道;3、在先案件裁定书;4、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出具的说明原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说明》。其在《说明》中称同意申请人将带有“360”标识的“网神360”商标在第45类服务上进行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人存在关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一定差异,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