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品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00491号“攸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44195号图形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43253号“指南猫及图”商标,第8984433、22555670、3519689号图形商标,第6407127号“Kolumb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