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767641号“华夏时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夏时讯 28767641

阅读:99782 2019-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莹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德州市东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67641号“华夏时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511号“華夏及图”商标、第19336350号“華夏 CREDIT及图”商标、第193364…

  申请人:山东莹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德州市东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67641号“华夏时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511号“華夏及图”商标、第19336350号“華夏 CREDIT及图”商标、第19336402号“华夏 CREDIT Huaxia Credit及图”商标、第16281562号“华夏创投”商标、第19146568号“华夏孕婴及图”商标、第19281239号“华夏家居”商标、第10180852号“华夏美食网 WWW.HXMSW.MOB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华夏”,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767641号“华夏时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夏时讯 287676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0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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