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粤华医疗器械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0773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86507号图形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