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ROUWERIJ HET NEST
委托代理人:厦门炼海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22681号“HET NEST BROUWERIJ JKAAQAA 1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2171121号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22171121号商标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796697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