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易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佳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68461号“车易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发票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车易涂”使用在指定的维修信息、安装门窗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该项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