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亮啦(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25988号“享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469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从事不同业务领域,提供服务内容及形式不同,在实际使用中样式差异较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下载页面、网页截图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能够在类似商品上产生明显区分。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该项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