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藏工布江达县工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24472号“新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西藏工布江达县政府授权其对辖区内景点名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及品牌塑造,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出于保护区域公共旅游资源的目的。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工政发【2016】104号、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工政发【2018】107号;
2、西藏工布江达县工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景点名称证明文件;
3、2017-2018年游客接待人次、收入明细表;
4、申请人2018年旅游开发及宣传营销工作总结;
5、巴松措被认定为5A级景区的相关证明;
6、其他。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系基于对当地景点及文化的正当保护,不存在囤积公共资源的恶意。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