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449739号“小滋味 爱尚XIAO ZI W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滋味 爱尚XIAO ZI WEI 32449739

阅读:153320 2019-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严圣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49739号“小滋味 爱尚XIAO ZI 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23525号“小滋品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54698号“九滋味”商…

  申请人:严圣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49739号“小滋味 爱尚XIAO ZI 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23525号“小滋品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54698号“九滋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32026号“小滋小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32025号“小滋小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048683号“U滋.U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08901号“爱尚 ES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04583号“爱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767235号“爱尚 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677265号“爱尚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139280号“W 爱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1794617号“爱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二、引证商标十一注册申请程序被驳,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小滋味 爱尚”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小滋品味”、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小滋小味”、引证商标四文字“小滋小味”、引证商标五文字“U滋.U味”、引证商标六中文部分“爱尚 ”、引证商标七“爱尚”、引证商标八中文部分“爱尚”、引证商标九文字“爱尚”、引证商标十中文部分“爱尚”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动物饲养;宠物饲养”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二、十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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