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森科嘉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35754号“SENQC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类商品上的第11909050号商标、第8738468号商标、第10465808号商标、第10366633号商标、第7774871号商标、第10166528号商标、第10185625号商标、第7类商品上的第10185649号商标、第4619939号商标、第15210525号商标、第11749988号商标、第19类商品上的第10193834号商标、第37类服务上的第10204363号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6类、第7类、第19类复审商品、第37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