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瑞进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70187号“Visual Comfort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知名灯具品牌,意为“视觉舒适区”,表达了该灯饰品牌带给人们的舒适光线体验,“GROUP”并非集团之义。申请商标是一组英文短语,应做整体认读,不应拆开释义。许多包含“GROUP”单词的商标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GROUP”具有集团的含义,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