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凌
委托代理人:凡信知识产权代理(东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67783号“LinTonYouP 邻童优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95630号“邻童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商标转让程序中,届时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43963号“邻童 NEARBY 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合作协议、铺屋租用合同、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仍非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识别文字“邻童”,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婴儿裤(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童装;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