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意见的函

阅读:88958 2018-01-17 00:00:0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王荣荣
概述
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办公厅(室):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组织完成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修定和部分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报批稿)》。共涉及267种兽药,包括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104种兽药2191个限量,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
 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办公厅(室):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组织完成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修定和部分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报批稿)》。共涉及267种兽药,包括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104种兽药2191个限量,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154种兽药和允许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9种兽药。禁止用于食品动物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另行发布。
 
现征求你委(局)意见,请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时请附电子文档。
 
相关标准文本在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http://www.caqs.go
 
v.cn)下载。
 
联系方式:
 
1.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郝利华
 
电话:010-62103930
 
电子邮件:hlh060328@163.com
 
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秦彰宪
 
电话:010-59192387
 
电子邮件:scszlc@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2 日
 
附件下载:
 
 
 
 
本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意见的函》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87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