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小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66566号“小雨趣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45010号“化清泉”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被驳,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雨趣团及图”显著识读部分为中文“小雨趣团”,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59075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另,第25145010号“化清泉”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