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诺仕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14757号“古滇家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7968号“古滇文化大观园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浪等网站对“古滇家宴”的介绍、媒体对“古滇家宴”的报道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古滇家宴”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古滇文化大观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住所(公寓);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