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铁路科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23775号“成铁科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5888号图形商标、第4908544号“凯诺及图”商标、第7003262号“成铁”商标、第22650061号“成铁在线”商标、第6340600号图形商标、第23202166A号图形商标、第16926895号“VIEW NET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5月6日,现处于续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